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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 诊 须 知


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、中央政法委、公安部等8部门《关于推进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国卫医发〔202128号)有关要求,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,保障医务人员和就医群众的人身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广推进等法律法规,现就加强我单位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:

一、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、手段扰乱正常医疗秩序,不得威胁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,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,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二、我单位已建立安全检查制度,在各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设置安检设备进行安全检查,进入我所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,如果携带了一些可能引起安检设备报警的物品(如体内植入金属器械等),最好提前告知安检人员,以便他们能够采取合适的检查方式,快速完成安检。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,急危重症患者可走安全检查绿色通道。

三、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,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;对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,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;制止无效的,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四、安全检查时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,先行控制现场,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。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,应当告知其寄存;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的,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五、对威胁公共安全,扰乱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的醉酒、吸毒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就诊人员,我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违法行为,并报告公安机关,协助其做好相应处置工作。

六、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,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、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

附件:医疗机构禁止、限制携带物品名录

一、禁止携带物品

(一)枪支、弹药:制式枪支、非制式枪支枪支仿真枪配件及弹药等。

(二)符合《管制刀具认定标准》的刀、仿真枪;弩等器具。

(三)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等危险物质、剧毒化学品、放射性物品、腐蚀性物品、易燃易爆危险品。 

(四)各类毒品:海洛因、可卡因、大麻、冰毒等。

二、限制携带物品

(一)菜刀、水果刀、陶瓷刀、美工刀、手术刀等刀具。

(二)锤、斧、锥、铲、锹、镐等器具。 

(三)矛、剑、戟、飞镖、弹弓、弓、箭、电击器等器具。 

(四)伸缩棍、双节棍、棒球棍等棍棒。 

(五)催泪瓦斯、胡椒辣椒喷剂、酸性喷雾剂等物品。

(六)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。

江门市结核病防治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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